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前期損益調整收入、成本、費用或損失直接列入資本公積、累積盈虧或其
他權益科目者,應作帳外調整,分別列入本期營業外收入或損失核計,並
依所得稅法及本準則規定調整相關損益。但營利事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或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差異或會計原則
變動而調整之前期損益項目,應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
申報時自行調整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項次移列,修正援引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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