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得運用市有財產出售價款,撥充設立非營業循環之市有財產開發基 金,供購置都市土地以推動都市發展之用;並得撥充償債基金,作為資本 性支出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另定之。 前項撥充之市有財產開發基金之比例,應於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明定之 。但出售股票之價款,應全數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