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市政府得運用市有財產出售價款,撥充設立非營業循環之市有財產開發基
金,供購置都市土地以推動都市發展之用;並得撥充償債基金,作為資本
性支出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另定之。
前項撥充之市有財產開發基金之比例,應於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明定之
。但出售股票之價款,應全數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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