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偵查中軍事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依法得不用搜索票之情形外,應
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軍事法院核發
搜索票。
軍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
得依前項規定報請軍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軍事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軍事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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