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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二條
船舶理貨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造具上月份營業報表送商港管理機關查核 ,連續六個月無營業實績者,吊銷營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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