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
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
一、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交付公開說明書。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使用類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之名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