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
押者,應請求交付。但於必要時得搜索之。
前項情形,如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
不得扣押。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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