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起居艙空間、控制站、除A類機艙空間外之機艙空間,係與液貨艙及污油
水艙以堰艙、液貨泵室、燃油艙或永久壓載艙隔離,並具有經航政機關或
驗船機構認可之同等安全標準及適當有效之滅火裝置者,在必要時得准位
於液貨區前。
為船舶航行安全需要裝有輸出動力超過三百七十五瓩非主推進用內燃機之
機艙,其佈置符合前項規定者,得准位於液貨區前。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修正,將機艙空間種類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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