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船舶理貨業應依理貨工作申請單、理貨員名冊及派工標準派工作業,如
  未依規定派工或不能配合棧埠作業要求,棧埠作業機構應即報請商港管
  理機關處理。
  船舶理貨業派工標準由船舶理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同船舶運送業同業公
  會、船務代理業同業公會及船舶理貨業職業工會商訂之,並報商港管理
  機關核備;其未能協商訂定者,由商港管理機關召集有關單位協商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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