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司設置營運總部申請編定特定專用區或擬定特定區計畫,應繪具地籍
  圖、平面配置圖、位置圖、地形圖、土地清冊等各七份與可行性規劃報
  告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提之書件等各三十份,送經濟部受理後,轉請
  中央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意,並經
  經濟部核定。
  經濟部核定後,交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核定函到達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公告,並轉知當地地政機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屆期未公告
  者,得由經濟部逕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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