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第一項所定由公司擬具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其內容
  應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一、自來水、電信、電力、道路、供水、排水等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事
      業主管機關同意配合設置之文件。
  二、開發機能種類。
  三、可行性評估。
  四、土地使用計畫圖表。
  五、開發預定進度。
  六、管理維護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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