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船舶理貨業收費標準由船舶理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同船舶運送業、船務
  代理業、中華民國託運協會及中華民國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商定之,並
  報商港管理機關核備;其未能協商訂定者,由商港管理機關召集有關單
  位協商訂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