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董事、監察人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未報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該
董事或監察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醫療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未依其設立計畫書設立醫療機構,中央主管機關
得限期命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其設立計畫變更者,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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