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八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 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第二章及第一百十三條 之一並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