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應能將其捲揚裝置之捲胴軸與頭一個環槽滑輪
軸間之距離,保持在捲揚裝置之捲胴寬度十五倍以上。
前項規定之環槽滑輪應通過捲揚裝置捲胴中心,且置於軸之垂直面上。
基樁等施工設備,其捲揚用鋼纜於捲揚時,如構造設計良好使其不致紊亂
者,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