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基金保管機構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
四條第一項或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其執行
基金保管業務一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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