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適載文件應至少留置在船上一份,以供航政機關查驗,船長並應據以裝載
。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適載文件詳載適載危險品之種類及位置,應列為載運危險品船舶必備
    文件之一,爰明定關於船上留置適載文件供查驗及船長應依據適載文
    件裝載危險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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