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客船上下旅客,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客船應在調配船席七日前,由委託人將船名、日期、旅客出入口距
      海面高度,向商港管理機關預報。需其他服務應特別註明,以利安
      排。
  二、客船抵港一日前,應由委託人向商港管理機關辦妥搭拆旅客橋委託
      。
  三、旅客行李下上船,除自行攜帶者外,應由委託人向商港管理機關辦
      理搬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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