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應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被告請
求閱覽者,不得拒絕。
前項文書有關國防機密、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被告
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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