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 備之良好與完整。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安全設備,應符合電動輔助自行車及 微型電動二輪車安全檢測基準,不得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 有規格。 其他慢車,其安全設備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授權另定之管理辦法規定。 慢車擅自加裝補助引擎或馬達行駛者,依汽車之拼裝車輛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