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調查後發現受調查人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將涉案人員及相關人、事、物證
,移(函)送司(軍)法檢察機關依法處理;認屬違反行政法令者,應簽
陳機關首長懲處或函請權責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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