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會決議事項,應十日內整理,經該級主管建築機關首長之核可。並依
  有關法令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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