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有被選舉權而願為候選人時,經五百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或由政黨提
  名,得登記為候選人,公開競選,非經登記者,不得當選。但僑居國外
  國民之候選人,經二百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職業團體候選人及婦女團
  體候選人,經五十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即得登記為候選人。
  前項選舉人之簽署,每選舉人以簽署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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