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被選舉權而願為候選人時,經五百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或由政黨提 名,得登記為候選人,公開競選,非經登記者,不得當選。但僑居國外 國民之候選人,經二百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職業團體候選人及婦女團 體候選人,經五十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即得登記為候選人。 前項選舉人之簽署,每選舉人以簽署一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