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或其家屬為意圖符合役種區劃,而故意隱匿、放棄或減少其應得之 收益或變賣其財產或其他方法圖謀而致區劃為補充兵役者,自核准區劃 之日起至常備兵役徵集年次範圍內,經人檢舉或查獲屬實者,應撤銷原 核准之區劃補充兵役並依第十九條規定,補行徵集或召集服其原抽籤之 常備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