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役種區劃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役男或其家屬為意圖符合役種區劃,而故意隱匿、放棄或減少其應得之
  收益或變賣其財產或其他方法圖謀而致區劃為補充兵役者,自核准區劃
  之日起至常備兵役徵集年次範圍內,經人檢舉或查獲屬實者,應撤銷原
  核准之區劃補充兵役並依第十九條規定,補行徵集或召集服其原抽籤之
  常備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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