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或公私營事業機構對保留底缺之軍人請求復職時,以復其原職位為 原則,如有特殊情形,得轉任其同等職級與薪資之職位。 原機構已不存在或改組者,其上級機關或機構或主管機構或同業公會, 應依其所持有之保留底缺證件,就同類性質之機構,安置於同等職級薪 資之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