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05日

條文關聯

  機關或公私營事業機構對保留底缺之軍人請求復職時,以復其原職位為
  原則,如有特殊情形,得轉任其同等職級與薪資之職位。
  原機構已不存在或改組者,其上級機關或機構或主管機構或同業公會,
  應依其所持有之保留底缺證件,就同類性質之機構,安置於同等職級薪
  資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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