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3日

條文關聯

慰勞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軍中服務、各種娛樂,口頭或書信之慰問。
二、贈送紀念品、日常用品、醫藥、康樂器材、書刊或慰勞金。
三、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慰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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