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對於社員放款,應依左列之規定辦理:
  一、辦理社員生產上或事業上必需週轉資金,或生活上正當需要之放款
      。
  二、放款應確實調查社員信用程度,取具適當償還保證或抵押品。
  三、放款每一社員之最高總額,不得超過信用合作社已繳股金、公積金
      及放款前一日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二。
  四、信用放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抵押或質押之放款期限不得超
      過一年。
  五、放款利率不得超過法令規定,並不得例外收取手續費,變相提高放
      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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