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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出租人農舍之使用)
承租人之農舍,原由出租人無條件供給者,本條例施行後,仍由承租人 繼續使用,出租人不得藉詞拒絕或收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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