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
  法令,且不得從事營利行為、須具專業執照之行為或其他與許可目的不
  符之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申
  請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亦同。
  經有關機關強制出境者,其再來臺之申請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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