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事業分配權利金者,其權利金數額,以經各
級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所載為準,並於發放後,由實施者列冊送
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登記,並準用第十條第一
項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塗銷登記。
前項權利金發放之稅賦扣繳,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辦法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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