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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經營者應於各項機械遊樂設施明顯處,分別標示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書影 本;並依其種類、特性豎立安全說明。 前項標示及說明尺寸不得小於寬度六十公分及長度九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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