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服務,初次停留期 間不得逾三年。但停留期間屆滿,仍有繼續服務之必要者,得予延期, 每次不得逾三年。 前項經許可延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其隨同來臺之配偶及子女,亦得申請 延期,停留期間與該大陸地區人民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