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服務,初次停留期
  間不得逾三年。但停留期間屆滿,仍有繼續服務之必要者,得予延期,
  每次不得逾三年。
  前項經許可延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其隨同來臺之配偶及子女,亦得申請
  延期,停留期間與該大陸地區人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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