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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當事人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被暫時留置者,經入出國及 移民署調查後,應即通知原列管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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