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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槍砲彈藥刀械業為限制國際傳輸 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槍砲彈藥刀械業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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