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聯合會國籍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23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規定因出生於國家領土內取得國籍之法規不能當然的適用於在該國享受
  外交豁免權者之子女。
  各國法律對於正式領事或其他國家官員有政府使命者所生於該國領土內
  之子女應容許以拋棄或其他手續解除該國國籍惟以其生來即有重複國籍
  並保留其父母之國籍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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