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副局長執行官處理事項如下:
  一、襄助局長督導本局全般業務事項。
  二、授權處理案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三、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建議事項。
  四、對上級機關及本局所屬機構、部隊業務之協調與連繫事項。
  五、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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