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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副參謀總長執行官與副參謀總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有關政策之建議。 二、對督導單位業務之監督及查考。 三、對已訂方針政策及授權處理案件之核定。 四、參謀總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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