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副參謀總長執行官與副參謀總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有關政策之建議。
  二、對督導單位業務之監督及查考。
  三、對已訂方針政策及授權處理案件之核定。
  四、參謀總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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