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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3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全國各新聞單位報導戰訊、戰果,應根據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已發布者 為準,如自行採訪之戰訊、戰果、應與當地最高司令部或國防部軍事發 言人室或有關總司令部聯合查證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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