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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東引地區為適應實際需要,由連江縣政府管轄,設鄉公所,有關該地區 戰地政務事項,由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委託東引守備區指揮部負責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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