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經公告錄取或基礎教育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予撤銷錄取資格或退學:
一、因病、公、事請假併計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六分之一,或事假超過
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八分之一。
二、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
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
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
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
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
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不在此限。
五、成績不合格。
六、申請退學。
七、其他不合考選簡章所定考選資格。
前項之退學,由編階上校以上施教單位主官核定。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國軍人員進用基準,嚴謹訂定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撤銷錄取資
格及退學事由,爰參考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四十一條及陸
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修正
第一項如下:
(一)序文但書刪除,移列第四款規定。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增列「緩起訴處分確定」。
(三)考量第二款所定「賭博罪章…」,致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錄取
後或基礎教育期間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列賭博
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不在本款撤銷錄
取及退學事由規定適用範圍,為衡平犯罪態樣考量,爰將「賭
博罪章」修正為「賭博罪」,以納入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五條
第一項所列賭博罪。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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