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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第三條人員之證明文件與原戶籍資料不符者,申請人應依戶籍法等相關 規定先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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