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操業者之徵用依左列規定之:
  一、徵用對象,以該徵用物之現任操業人員為限,除軍事上不需要者外
      ,均得徵用,不受年齡性別及地區之限制。
  二、服勤時間,以原徵用物之徵用時間為準,不受原有聘雇約定時間之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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