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業者之徵用依左列規定之: 一、徵用對象,以該徵用物之現任操業人員為限,除軍事上不需要者外 ,均得徵用,不受年齡性別及地區之限制。 二、服勤時間,以原徵用物之徵用時間為準,不受原有聘雇約定時間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