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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第12條
財物徵用原因消滅時,主辦演習機關即應解除徵用,填發解除徵用通知書 、財物發還證明書及補償通知書,辦理財物發還及給與補償金事宜,並由 執行機關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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