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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畢業總成績之計算,以各學期平均成績(作業成績與平時成績合計)佔 百分之三十,學力測驗成績佔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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