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報核學生畢業名冊及證書核發,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比敘畢業證書,由各校印製填妥,連同應屆畢業生名冊,於畢
      業前一個月報請所在地省(市)政府教育廳(局)驗印後,由各校
      派員領回,於畢業典禮中由校長親自頒發。
  二、各比敘班期,合於畢業之學生,於畢業後一個月內,由各校造具畢
      業學生成績名冊(格式如附件九),報請所在地省(市)政府教育
      廳(局)及所隸屬總部核備。
  三、學生離校後一個月內,各校應將因成績或其他特別事故未能畢業學
      生之原填註畢業證書報繳所在地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註銷作
      廢。
  四、比敘畢業證書遺失或損壞,畢業生得向畢業學校申請補(換)發,
      由學校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十)及畢業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十
      一),送請所在地省(市)政府教育廳(局)驗印後,交畢業生持
      用。
  五、各類報核學生名冊,均應加裝封面、封底(格式如附件十二、十三
      ),裝訂成冊,並以一文一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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