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款所定酒之廣告或促銷不得有虛偽、誇張、捏造事實
或易生誤解之內容,包括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
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
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