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會計事項,應取得外來憑證或給與他人憑證;其應取得外來憑證者, 除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第二目之 3、之4與之6、第七十八條第 二款第六目、第八目及第九目、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一目、第八十條第四 款第二目及第三目、第八十八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得以內部憑證認定者 外,不得以內部憑證代替;其以內部憑證代替者,應不予認定。
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款次移列,修正援引款次,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