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多倍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職業、職務變更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之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
  ,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例退還
  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之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
  ,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例增收
  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之職業或職務,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
  者,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職務,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本
  公司者,保險事故發生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者,本公司按原收保險費與應
      收保險費之比率折算給付保險金。
  二、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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