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條第七款所稱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指符合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二、營業人銷售合建分屋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三、營業人銷售與土地所有權人合作興建之房屋及併同該房屋銷售之坐 落基地。 四、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合建分屋經約定附買回條件而依約買回之 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五、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