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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遺產稅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6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已納遺產稅之遺產於三年內再有繼承開始情事者免予徵稅,其在三年以 上六年以內者,已納遺產稅之遺產,按第八條規定計算價值減半列入遺 產總額課徵之。 遺產總額在五萬元以上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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