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創辦人應於董事會成立後三十日內,檢送下列文件,報請本部核定:
一、董事長姓名及其願任同意書。
二、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三、董事會組織章程。
創辦人於前項核定後三十日內,應將籌設學校之一切事項移交第一屆董事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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